信息化中心

关于下发《陕西国际商贸学院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1-06-18 点击数:

各部门、各单位:

经学校7月17日校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陕西国际商贸学院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予以下发,请各部门、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陕西国际商贸学院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实现学校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互通,根据国家对教育信息化建设的相关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资源共享、服务发展”的原则,实行学校、业务主管部门、使用部门分级管理制度,责任到人,扎实推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范围内信息化公共平台建设、数字教育资源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网站建设等软件建设和校园基础网络建设(含无线网络和网络安全),以及所需的网络接入设备、服务器、大容量存储等硬件建设。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董事长任组长,统筹管理全校信息化建设,负责审定学校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经费预算等重大决策。

第五条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息化中心,负责制定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提供技术支撑、实施督导和网络运维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信息化建设专家小组,负责对学校信息化建设进程提供技术咨询、方案论证和审核验收等工作。小组成员由校内外专家组成,每次论证会校内外专家均不少于2人,专家小组的日常管理由信息化中心负责。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正职为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各类应用系统的建设、管理、推广和安全维护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设立信息专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安全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规范与标准

第八条 信息数据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基本资源,为保证有效实现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学校所有信息化项目和系统中的信息数据必须遵循统一的规范和标准,保持一致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信息数据执行标准为《CELTS-33 高等学校管理信息标准》和《陕西国际商贸学院信息标准》。

第十条各部门应根据《陕西国际商贸学院信息标准》进行相关编码的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在《陕西国际商贸学院信息标准》公布前已经运行的信息化系统,包含字段和编码与标准不一致的,应按照新标准进行修改,如不能修改的,应建立新旧字段和编码的映射关系。新开发或建设的信息化应用系统必须遵循《陕西国际商贸学院信息标准》。

第四章立项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各类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到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部署中,避免重复建设及多重数据源,实现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立项审批流程。按照“谁需要,谁主导,谁负责”原则,项目需求部门向信息化中心提出申报,填写《陕西国际商贸学院信息化项目立项书》,专家组对项目进行必要性论证通过后,提交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列入年度建设计划,予以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学校所有信息化建设项目(含自筹经费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批的项目,资产不予入账,财务不予报销,系统环境不予支持,所引起的后续问题自行负责。

第十五条 建设流程。需求部门申请(签呈)经相关部门进行逐级审核批准后,专家对进行建设方案论证,论证通过后,启动招标流程。招标对象应为国内成熟度高、市场占有率高、研发力量雄厚的一线IT公司,若无本地案例、办公场所或口碑较差的公司原则上不接受投标报名。招标采购工作按学校相关规定和流程进行。

第十六条 应用流程。使用部门在项目建成后,需要进行项目培训、项目使用率评测、项目满意度评测等。按照《陕西国际商贸学院信息化建设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项目由资产管理处、信息化中心、业务部门按相关规定和流程审核验收。未经审批而启动的项目或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学校不予财务报销,不得投入使用。未达到建设要求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效果。若项目建设周期及质量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学校按相关考核制度对责任方进行追责。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管理权限归项目申请单位所有,并负责日常运行管理维护。

第二十条 项目投入运行一年后,由项目申请单位组织对项目应用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报告,报信息化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进行项目论证工作的校外专家,学校按相应的标准支付劳务费。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开展信息化建设,经费主要来源于省拨专项经费或学校自筹经费以及企业赞助等形式,经费申请成功后,由项目申请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专项经费,由信息化中心统一管理,用于支付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功能改进、信息化技能培训等费用,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建设经费接受学校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社会力量对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接受社会资源捐赠时,不得转让信息化资源所有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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