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中心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校园网接入与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3-12-14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确保我校校园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健康发展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网是指学校管辖范围内的有线网、无线wifi网、业务专网等网络,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包括教职员工、学生、公共机房、以及经授权的部门(单位)或个人用户。所有使用校园网资源的用户统称为校园网用户。

第三条校园网用户必须遵守国家、互联网宽带接入服务商以及学校关于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使用校园网开展的活动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不得利用校园网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应服从信息化中心的管理并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章网络用户管理

第四条信息化中心作为学校信息化建设和运维的管理部门,负责校园网设计规划、施工建设、日常运维管理等工作,信息化中心提供到用户的接入端口,用户的终端接入设备由用户自行解决。

第五条信息化中心为用户提供开户、销户及故障处理等服务,所有校园网用户上网帐号与登记的个人信息绑定,采取实名制上网,账号所有者负上网行为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教职工开通校园网的前提条件是在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中已存在个人信息,证明其身份的合法性,这些信息包括:姓名、工号、身份证号、所属部门(单位)等。校园网认证系统与统一身份认证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待个人信息同步后,由当事人到信息化中心登记即可开通校园网。如无特殊原因,从信息同步至网络开通会在2天内完成。

第七条学生开通校园网与教职工一样,需从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同步个人信息到校园网认证系统,而后由学生本人在线按要求完成入网办理。

第八条用户在离职、离校或其他原因需终止使用校园网时,应及时联系信息化中心办理退网手续,在用户结清所有网络使用费后,从下月起终止对该用户的服务,重新使用时按新开户办理。

第九条校园网用户有义务按时缴纳网络使用费。对于欠费用户,信息化中心有权停止校园网的使用权限。

第三章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条所有校园网用户的终端设备(PC、手机、笔记本电脑、PAD等)网络安全由个人负责,用户应不断提高网络安全及防范意识,入网终端应安装防病毒、防火墙等软件,以抵御计算机病毒和黑客的侵袭,同时对重要数据应及时做好备份。

第十一条校园网用户对自己账号的上网行为负责,不得利用网络攻击、损害公用网络设施和其它用户,应接受信息化中心为保证校园网安全所采取的必要上网行为审计制度,一旦发现用户账号或终端有攻击、被共计、病毒感染等情况,信息化中心会中断其网络连接,并且通知当事人进行处理,当发生严重网络安全事件或造成重大损失时,信息化中心将报请公安机关进行追查,当事人应无条件接受并积极配合调查。

第十二条各网络用户严禁自行接入路由、交换设备或跨户自行接线上网,严禁一号多人使用,严禁私设代理服务器上网,违者视具体情况给予销户处理。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接入路由器或交换机,须经信息化中心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接入。

第十三条公共机房网络接入管理

1.公共机房接入校园网前必须报信息化中心备案,备案信息应包括:房间号、机房名称、计算机台数、机房管理员等信息。

2.公共机房所属部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机房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所有电脑必须安装防病毒、防火墙等安全软件,上机用户必须实行实名制上网制度,登记信息应包括姓名、学号、身份证号、机位等信息,满足网络安全要求。

3.所有公共机房由信息化中心统一规划并分配网络Vlan、ip地址段等信息,具体主机ip由机房管理员自行分配,原则上不得配置代理服务器,一律通过真实ip地址接入校园网。

第四章网络故障服务

第十四条用户报故障后,信息化中心应在2小时内做出响应。如系学校基础网络问题,由信息化中心及时响应处理;如系用户终端软硬件故障,信息化中心可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酌情处理或协同相关负责部门(单位)共同处理。

第十五条由于互联网运营商的原因造成的主干线路或核心设备故障,属于重大网络故障,由信息化中心负责与运营商对接处理,一般故障恢复时间在6小时以内。

第五章网络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校园网本着以网养网的原则,会收取基本的网络使用费,所收费用将用于宽带接入、设备设施维护、网络运维服务等支出。收费标准需经学校评审并备案后方可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收费标准(暂定)

用户类别

收费标准

校园网使用费

教职工用户

免缴费

公共机房

(师生使用免费)

免缴费

学生用户

按学校评审过的收费标准执行

因公临时用户

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免缴费

备注

1.校园网账号采用有线、无线一体化认证机制,教职工账号为工号,学生账号为学号。

2.针对校内无工号或学号的教职工和学生人群,请联系信息化中心进行处理。

3.因公临时人员需使用校园网时,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信息化中心分配临时账号及上网权限,工作结束后关闭账号。

第六章追责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校内部门(单位)及个人,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根据情况可采取封停、限制访问等一系列措施进行处理,同时提交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进行进一步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国家、学校和个人损失的,学校将依法配合公安、网信等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执行前已发布的校园网相关管理制度,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办法执行。

大学部电话:029-33814519 信息化中心电话:029-33695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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